本报讯 最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3月31日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利剑行动,目的就是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明确监察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薄弱环节,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利剑行动”,努力实现“六个一”,即:压实一个责任、夯实一个基础、推动一个机制、提高一个意识,形成一个合力,实现一个目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让企业真正从事故教训中警醒起来,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强化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煤矿企业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提高企业依法办矿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指导服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充分调动地方力量,形成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合力;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重点对象
1.长期停产停建、具备恢复生产建设条件的煤矿。
2.春节期间停产停建煤矿。
3.列入去产能关闭淘汰煤矿。
4.未实现“三真”管控(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及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5.瓦斯、水害等灾害严重煤矿。
6.采掘衔接紧张,抽、掘、采失调煤矿。
7.守法意识差、诚信度不高煤矿。
检查主要内容
1.查证照手续。重点查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或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查停产停建。重点查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春节期间停产停建煤矿是否明停暗开,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3.查复工复产。重点查煤矿是否按规定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建设的煤矿,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是否借整顿维护之名组织生产或建设。
4.查超层越界。重点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坐标控制范围开采;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5.查“三超”行为。重点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按批准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煤矿企业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作业计划。
6.查采掘接续。重点查煤矿开拓、准备、回采“三量”是否平衡;抽、掘、采接续是否紧张、失调。
7.查通风系统。重点查煤矿通风方式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8.查瓦斯防治。重点查煤矿瓦斯检查是否存在漏检、假检,井下瓦斯超限后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回采工作面是否按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取消尾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9.查水害防治。重点查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是否查明;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防治水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尤其是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的记录、台帐是否真实完善,交接签字是否规范;出现透水征兆后是否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10.查“六大系统”。重点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11.查采煤工艺设备。重点查煤矿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和淘汰的设备。
12.查建设施工。重点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及其重大变更是否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改扩建矿井是否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是否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组织生产;施工顺序是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
13.查安全投入。重点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
14.查责任落实。重点查煤矿企业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是否按规定带班下井。
15.查淘汰退出。重点查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是否仍在生产,是否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是否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16.查地方监管。重点查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查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及复查情况。
断然措施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2.对煤矿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炭主体企业并挂牌督办。
3.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工停产等监察指令,要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5.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对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等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要责令煤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7.对严重威胁煤矿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把隐患当事故,严格问责,并向煤矿上级企业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
8.对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煤矿企业及所属主体企业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9.对在“利剑行动”中查处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按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报告制度>的通知》(晋煤监执法〔2016〕143号)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0.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