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十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一、煤炭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煤炭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煤矸石、煤矿瓦斯和矿井水排放,以及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和水土流失。
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多数煤矿位于平原地区,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2020年,预计东部地区产生煤矸石0.56亿吨、煤泥1490万吨、矿井水4.52亿立方米,新形成沉陷土地面积0.42万公顷。
中部和东北地区。山西、内蒙煤炭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煤矸石和煤矿瓦斯产生量大。吉林、湖北、湖南、江西煤炭产量逐渐减少,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和瓦斯排放。2020年,预计中部和东北地区产生煤矸石3.36亿吨、煤泥8760万吨、矿井水20.05亿立方米,新形成沉陷土地面积2.8万公顷。
西部地区。除西南地区外,均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缺乏,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地下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引起地表干旱、水土流失、荒漠化和植被枯萎,煤矸石和瓦斯产生量大。2020年,预计西部地区产生煤矸石4.03亿吨、煤泥9120万吨、矿井水35.47亿立方米,新形成沉陷土地面积3.34万公顷。
二、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
(一)顶层设计,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消费结构,支持和鼓励煤炭生产企业通过多种技术途径,从源头减少煤矸石、矿井水和煤矿瓦斯等排放,继续推进矿区节能减排,加强商品煤质量管控,大幅度提高煤炭集中转化、废弃资源和污染物集中治理的比重。扶持企业立足资源和区位特点,积极开拓煤炭使用新领域,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二)科技创新,为减缓环境影响提供基础支撑。加强基础研究与科技攻关,健全政——产——学——研——用科技创新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碳减排、乏风瓦斯氧化利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煤炭分级提质利用、煤炭深加工、高效燃煤发电等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应用。
(三)加强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结合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严格控制煤炭开发规模,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强化生产端废弃物源头减量,切实减少矿区各类污染物排放。建立多部门联动生态治理监管机制,有序推进煤田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综合治理,防治地质灾害。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煤矿全生命周期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使煤炭开发与当地社会和谐发展。
(四)公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环保宣传,支持和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建立公众反馈意见的监督执行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有效行使监督权。
三、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煤炭清洁高效生产体系基本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一)全国环境治理预期效果。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75%左右;矿井水综合利用率80%;煤矿稳定沉陷土地治理率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瓦斯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40亿立方米,利用率67%左右;新增沉陷土地面积6.56万公顷,复垦面积约3.91万公顷,土地复垦率60%左右。
(二)地区环境治理预期效果。东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达到100%,矿井水利用率92%,沉陷土地复垦率68%,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53%。中部和东北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76%,矿井水利用率 77%,沉陷土地复垦率63%,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64%。西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保水充填开采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70%,矿井水利用率80%,沉陷土地复垦率55%,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72%。
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煤炭法律法规
研究修订《煤炭法》,健全煤炭法律法规体系。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办矿标准,完善产业调控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煤炭先进产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煤矿建设、煤炭产品、煤炭清洁开发利用、煤炭物流等方面标准、规范。强化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实施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煤炭普法工作,增强全行业的法治意识。
二、加强煤炭行业监管
理顺煤炭管理职能,健全集中统一、上下协调的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机制,强化规划、产业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煤炭管理部门职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及时查处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煤炭产能登记公告制度,研究建立煤炭产能监测与预控体系,及时通报行业运行情况,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建设进度、有序组织生产。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坚持区别对待、有控有扶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引导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的优质骨干煤炭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债务重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煤炭企业渡过难关。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煤炭企业债务和不良资产。
四、强化政策资金保障
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研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棚户区改造。继续对煤层气开采利用给予财政支持,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完善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促进煤炭企业降本增效。
五、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加强煤炭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在去产能、减量化生产、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等工作中,建立煤矿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煤炭企业,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六、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与相关规划实施的衔接,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情况,做好规划评估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政策导向,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和企业,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和改革任务,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