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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得超能力生产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于正在死灰复燃的煤矿超产现象,国家能源局和地方部门正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遏制。
    国家能源局3月14日发布消息表示,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应实施减量化生产的煤矿要以登记公告产能为基础,严格落实减量化生产有关措施,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同时,国家能源局还将截至2016年12月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进行了公示。
    与此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3月12日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据悉,主要是因为近期煤炭价格上涨情况下,部分煤矿受到经济利益驱动,开始超能力生产。同时,在安全监管未到位的情况下,这种超产使得近期煤矿事故也时有发生。去产能、保供应、保安全生产,将是接下来煤炭行业工作的重点。
  《通知》称,在煤炭价格上涨情况下,部分煤矿受到经济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超能力组织生产,不仅扰乱了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而且造成了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这一情况引起国家和省委政府高度重视,山西将立即开展全省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行动。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未纳入产能释放矿井必须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生产规定,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84%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抵押矿井等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水害严重矿井和瓦斯突出》。同时,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
   此外,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召集辽宁省发改委,吉林省工信厅、安监局,黑龙江省发改委、江西、湖北能源局,山西、内蒙古省(区)煤炭厅(局),陕西发改委等地区相关部门,以及神华、中煤集团、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开会。此次会议的主题为听取2017年煤炭去产能安排,以及全年煤炭需求、资源、运力等情况;研究安排煤炭调入地区煤炭去产能后供应保障方案等工作。从开会的部门可以看出,东北三省、湖南、湖北等地是煤炭调入省份,如何保障这些地区的煤炭供应也需要好好协调。
    此前,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2017年已没有必要在大范围实施煤矿减量化生产措施。”同时,在煤炭价格仍处于合理区间(即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所明确的绿色区间)以上范围时,将不会出台减量化生产措施。
    上述人士也强调,根据国家发改委此前的表态,近一段时间可能不会有关于“330个工作日”或“276个工作日”具体如何执行的文件出台,可能还会延续供暖季结束前的方式进行。或许当煤价再次出现大的波动时,发改委可能才会出台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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