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弘科文化 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7年05月23日> > 总第201717期 > C1 > 新闻内容
我省将开展2017年度矿井瓦斯鉴定
新闻作者:记者 丁俊龙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5月18日,省煤炭工业厅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2017年度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并发出通知,旨在做好2017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通知》指出,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瓦斯防治的重要依据,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及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确保鉴定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到位。
  《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应结合矿井采掘现状科学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单位、时间、步骤等内容,确保鉴定工作如期开展;鉴定单位要在测定参数前组织所有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测定工作,准确测定瓦斯参数;鉴定单位要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依据相关规定认真编制鉴定报告;各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审核及时上报。
  《通知》还要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条件下采集数据,生产矿井及联合试运转矿井鉴定月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公告生产能力或正常产量60%以上,建设矿井必须要有正常掘进的煤巷,确保采集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矿井及采掘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瓦斯等级鉴定结论正确;已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含停产、停建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不再重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但要进行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各煤矿企业按鉴定确定的瓦斯等级结果强化瓦斯管理,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鉴定后,日常生产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现象的,应立即重新进行相应瓦斯等级鉴定或者认定,并及时上报结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动态监管力度,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直接认定升级。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弘科文化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山西煤炭与安全生产周刊 技术支持:42592847 联系电话:13753149697 | 备案号:晋ICP备16001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