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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7年07月04日> > 总第201722期 > C1 > 新闻内容
我省两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
新闻作者:记者 丁俊龙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从山西省政府网消息,6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效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其中,对于煤炭以及涉煤相关产业,通知要求,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另外,《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指出,关于煤矿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项目,规定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的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依据省级批复的城市或工业园区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煤化工方面,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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