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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7年11月14日> > 总第201739期 > C7 > 新闻内容
西安出台《煤炭使用登记本实施办法》每户每年登记量不超2吨
新闻作者:山西煤炭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为摸清民用生活取暖用煤的消费情况,更好地完成散煤削减任务,陕西省西安市印发《〈煤炭使用登记本〉实施办法》,明确在禁燃区内严禁民用煤购销。非禁燃区内民用生活取暖用煤,一律通过《煤炭使用登记本》购销,市民应持《煤炭使用登记本》购买煤炭。
    《煤炭使用登记本》按户发放,只限本户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所购煤炭只能自用。为了减少污染,用户须节约用煤,一般每户每年用煤登记量不超过2吨。《煤炭使用登记本》全市统一印制,各区县、开发区统一编号,统一领取发放。
    《办法》提出,符合西安市散煤削减要求,非禁燃区的市民用户,可以申领《煤炭使用登记本》,高污染物禁燃区内和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用户一律不得申领。申领《煤炭使用登记本》的用户,以村为单位按户登记造册,经所在区域的四级网格长审核签字后,由村委会盖章上报镇(街办),镇(街办)汇总审核后统一到区县、开发区煤炭管理部门办理领取。
    此外,全市定点的煤炭经营场所必须建立《西安市民用煤销售台账》。所有民用煤销售都必须在销售台账上按次如实登记,栏目登记齐全,台账登记数据不得涂改,不得漏登,不得进行虚假登记。各销售网点要妥善保管民用煤销售台账,至少保存两年,并按要 求定期向辖区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如实报送销售情况。在检查中若发现未按要求建立销售台账,台账登记不完整或发现漏登、造假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对年警告累计3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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