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丁俊龙)日前,省煤炭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指出,高度重视煤矿分类安全监管工作,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是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监管执法效果的有效手段,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差异化、重点化的具体举措,是创新安全监管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对煤矿类别的划分,原则上根据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灾害程度、生产建设现状等状况进行分类,强化分类安全监管检查。根据煤矿分类类别,对每类煤矿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其中:对A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检查,原则上市级(包括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级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B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检查,原则上市级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县级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C类煤矿,实行巡回监管检查,由市、县两级不定期组织。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确定的执法检查,可以结合每年国家和省级安排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开展。各单位需按照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的实施细则。
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初开展一次煤矿分类工作,并根据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灾害程度、生产建设现状等变化情况,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等动态情况,及时调整煤矿分类,落实有关监管检查要求。
《意见》要求,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坚持促进煤矿主体责任落实。这是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煤矿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要坚持煤矿分类划分简单易行。这是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必须把握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结果、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等工作成果,根据煤矿灾害程度、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建设现状等状况,直接对煤矿进行分类;要坚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这是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必须把握的核心要求。煤矿分类的目的,是合理确定每类煤矿的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对安全管理水平高且灾害程度轻的煤矿,实行日常监管检查;对安全管理水平低或灾害程度重的煤矿,实行重点监管检查;对停产及停缓建的煤矿,实行巡回监管检查。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每周至少对所包保的每座煤矿到井下现场检查一次;对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必须派驻2人以上现场盯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