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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事故 对“人”安全培训至关重要
新闻作者:■ 本报评论员 丁俊龙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屏幕上,主持人正讲解一例例煤矿事故:遇难人员的家属哭得撕心裂肺,让人不禁表情凝固,两眼潸然。
  这是今年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在回顾总结煤矿事故时出现的一幕。
  谈到煤矿,就不可避免地想到煤矿事故,为何?因为这个行业实属危险行业,恰如看似平静的水面,隐藏着安全隐患,稍不注意就会带来无可挽回的后果。
  远的不说,就说近两年来,我省先后发生了晋城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矿“7·2”透水事故、晋中寿阳段王煤业平安煤矿“10·13”水害事故、长治联盛长虹煤业“3·9”顶板事故、清徐东于煤矿“5·22”透水事故、晋煤王台铺矿“8·26”瓦斯事故和同煤同生同基煤业“10·26”瓦斯事故。这些事故直接暴露出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少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表现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从业人员“安全避险自救意识较差”、“现场处置技能缺乏”等问题,从而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另外,还有一些矿工不熟悉避灾路线、不会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确和熟练使用自救器材、没有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在今年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直指近两年发生的煤矿事故,通过大屏幕,用三维技术生动的还原出来,教训惨痛,令人深思。
  以瓦斯事故为例,同煤同生同基煤业和晋煤王台铺煤矿的事故可谓同出一辙。所不同的是,前者发生事故后,发生了本该是救援队的人员在前往救援的路上倒下;而后者则是工人。两起事故直接折射出,正是由于对煤矿工作的疏忽大意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再以透水事故为例,东于煤矿事故更是令人扼腕。在透水险情发生工人出井后,本该可以避免事故,相关责任人却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再次让工人下井,从而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这些案例说明,安全问题要透过表象看本质。在强调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必须认识到,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才是规避事故的有效途径。
  那么,如何提高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整体素质和意识,在这里,笔者浅显的以为,可分两大块来着手。一方面,从主体责任看,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当仁不让的责任主体,这就需要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持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一丝不苟狠抓排除安全隐患的理念。
  另一方面,从从业人员意识和素质看,就是要坚持不懈,持续狠抓对从业人员在灾害辨识及基本控制操作、事故告警、事故先期处置基本应急操作、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等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方方面面安全工作的全方位、无遗漏的培训和再培训……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管,并将此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和年度执法计划,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竣工、复产复建检查验收等重要内容,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真正做到培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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