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三违”含义 “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第二节“三违”现象界定标准 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4、井下脱帽休息的。 5、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或未随身携带的。 6、不按规定使用、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7、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8、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9、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0、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指挥的。 11、携带工具的长度超过1.5m或携带的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乘坐架空人车(即俗称猴车)的。 12、把钩工人不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或不进行清点而造成罐笼或人车超员的。 13、无险情而随意使用或损坏为井下机电硐、消防器材库、胶带输送机机头和设备列车配备的消防用具的。 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5、车辆运输时人、货混装的。 16、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17、使用绞车牵拉矿车时超挂的,以及在使用绞车回收支架时人员在牵引绳内侧行走、站立,在钩头附近和绞车卷筒正后方站立的。 18、焊接、切割受力构件或有压力的容器的。 1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0、将氧气瓶和乙炔等液化气瓶一起运送的。 21、交叉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2、使用钻床、车床时,不戴防护眼镜的,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子内的。 23、起吊工吊运设备等物件时下面有人的。 24、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的,以及氧气瓶与乙炔等液化气瓶间距不够5.0m以上的。 25、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26、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的。 27、在木工房、仓库和监控室内吸烟的。 28、手持工件用钻床钻孔的。 29、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和动用明火的。 二、采掘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按作业规程规定应当使用临时支护而未使用的。 2、斜井或上下山掘进时未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空顶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规程规定的除外)。 6、工作面刮板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