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61.移完支架后或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62.采煤工作面回收支柱20m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63.用平巷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64.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溜槽的。 65.延、缩工作面溜槽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66.采用爆破回撤单体支柱的。 67.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68.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定的。 69.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3棵不符合规定的。 70.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m或在倾角大于30度的斜巷支护施工,未搭设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 71.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72.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73.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栓在活体支柱上的。 74.巷道维修时,一人单独作业者。 75.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运工作时。 76.用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 77.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进行架间喷雾的。 78.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 79.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80.倾斜巷道维修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8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整刮板链的。 8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3.采煤工作面,随意丢失顶媒或底煤(规定规程的除外)。 84.采煤工作面交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交接的。 8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8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定装顶的。 8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 88.高档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销子的。 89. 高档普采工作面有3棚交接梁水平销子立方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销子的。 90.手扶钻杆打眼的。 91.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 92.用液压支架起吊刮板运输机或其他重物的。 93.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 三、机运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造成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 3、未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4、井下带电作业或防爆电气失爆的。 5、造成绞车过卷的。 6、车辆运行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胶带运输机和刮板运输机的。 7、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8、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9、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0、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1、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3、电缆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4、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15、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齿合丝数少于6丝的。 1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17、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禁止送电”标志的。 19、斜井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0、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 21、电(瓶)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2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好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2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操作制度的。 24、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看护的。 2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而运行的。 3、用千不拉起吊重物,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物吨重的。 4、井下用吊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5、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6、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绞车绳、连接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8、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9、1.6m及以上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超限或解除不用的。 10、使用钢丝绳漏检、数据造假的。 11、不使用风电闭锁或不使用漏电继电器的。 12、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13、斜井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