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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出台 《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
新闻作者:记者 王丽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记者 王丽)3月18日,晋城市应急局和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通知共20条,严格规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
    《规定》中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任命,施工单位项目部班子成员必须经施工单位任命。《规定》要求,煤矿必须分别配备“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职矿长”不全的严禁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副总工程师数量不超过8人。各煤矿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和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月度带班下井计划,逐级上报。带班下井领导要以“五职矿长”为主,以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辅。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的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带班下井次数不得低于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次数。
    《规定》要求,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均衡有序安排。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间隔原则上要均衡,严禁出现基本上是同一班次的现象,煤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有一个夜班。搬家倒面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带班”。带班下井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状况,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停建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严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同时,煤矿必须认真落实24小时全天候矿级领导地面值班制度,正常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当天带班下井领导不得安排地面值班,做到不空档、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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