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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国有企业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
新闻作者:记者 王丽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记者 王丽)日前,《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码国企重大决策监管,其中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程序,落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该《办法》共14条,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办法》中对于重大决策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含技术改造)、利益调配和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
  《办法》中还规定,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超越职权决策的;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在重大决策执行中,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未及时报告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中也规定了严格的追责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责任,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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