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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 由企业自行批复
新闻作者:记者 王丽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记者 王丽)按照我省最新公布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全省能源行业审批事项不再包含“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审批”。近日,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促进依法依规建设,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批复、备案及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我省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新建和改扩建增扩资源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合法的用地手续,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及其他有关材料。
  通知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由主体企业同时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并附主体企业开工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规范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批复开工、未批复开工或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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