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按照《资源税法》授权,《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随《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山西是能源大省,除煤炭及煤层气资源外,还有可观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那么,施行《资源税法》及《决定》后,我省的资源税征收以及减免又有哪些新的变化?不同的纳税人享受的减免是否一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资源税法》呈现三大变化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原则。对开发应税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同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介绍,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统一了税目。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纳入税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地方确定。
此外,《资源税法》在税收征管服务方面也有新规定。包括简并了征收期限,税法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符合中央提出的减税降费,让企业轻装上阵,降低纳税人的负担的要求;规范了税目税率,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5大类164个具体税目,并分别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政策基础;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
《决定》确定了三项授权事项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项内容,即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优惠具体规定。
其中,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资源税法》中164个资源税税目有9个税目不需地方确定;其余155个税目中,具体适用税率完全平移的29个,适当作了调整的8个。其余118个税目我省目前没有规模化开采,但为了保证税率体系的完整性及今后开采征税有法可依,按照税率幅度的中等水平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
据介绍,《决定》适当作了调整的8个税目包括:银原矿按6%确定适用税率;沸石原矿按12%确定适用税率,税负降低8个百分点;大理岩适用税率由从量定额税率改为从价比例税率,确定为2%;石灰岩计征方式由从价计征变更为从量计征,按照从价计征改革前的税率2.5元/吨确定;地热计征方式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并区分回灌地热和其他地热,分别适用1元/立方米和10元/立方米的税率;矿泉水计征方式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适用税率定为10元/立方米;煤成(层)气将税率由1%提高至1.5%;煤确定为选矿税率6.5%。调整后,全省煤炭企业原煤税负完全平移,洗选煤税负企业个体负担略有波动,但总体负担不变。
关于资源税计征方式,考虑到准确计税、方便纳税,《决定》将天然卤水确定为从价计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确定为从量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姜亚望提醒,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按照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资源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减免税优惠为资源企业减负 山西煤炭资源丰富,素有国家能源安全保障“压舱石”之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西各地推动能源生产,弥补全国能源供应的短期缺口。但资源型企业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冲击,而且日常生活中,不同资源企业税负不一。
姜亚望介绍说,资源税减税免税情形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资源税法》中明确的免征或减征的情形,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的,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的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其中,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二是我省规定的减征免征事项主要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三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继续执行的减免税事项,主要包括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那么,纳税人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回答说,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此外,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来源:山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