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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晋能控股集团 和华阳新材集团煤矿重大隐患与安全事故责任者严肃追责的通报
新闻作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晋安办发【202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了晋能控股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鑫煤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华阳新材集团石港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港煤业”)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惨痛、性质恶劣。按照《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相关责任者依法严肃处理。

  一、关于世纪金鑫煤业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

  (一)违法违规情况

  3月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两会”安全督导检查组在对世纪金鑫煤业突查时,发现该矿在整合停产改造期间,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存在责令停产而拒不执行、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太原煤监分局于3月10日联合古交市人民政府及古交市应急局、公安局成立调查组,对世纪金鑫煤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调查组调查认定世纪金鑫煤业违法违规事实具体如下:

  1.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在整合停产期间违法违规组织井下生产建设。

  2.9#煤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在2020年10月2日至2021年3月9日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累计施工710.5米。

  3.采取隐蔽、欺骗方式逃避安全监察,2021年3月9日突击检查时向监察人员隐瞒井下生产建设状态和作业人数。

  4.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其中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9日非法组织生产建设期间,多数入井作业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卡。

  5.井下9#煤层违法建设区域未安设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二)有关处理情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世纪金鑫煤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对世纪金鑫煤业给予警告,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责令世纪金鑫煤业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世纪金鑫煤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2128.38万元。

  2.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国彪给予记过处分;责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世纪金鑫煤业包矿领导孙世昌就地辞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陈宝红给予撤职处分。

  3.对世纪金鑫煤业矿长马明维给予撤职处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世纪金鑫煤业原矿长闫春亮给予撤职处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世纪金鑫煤业原矿长徐勇给予撤职处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对其安全生产考核记27分;对世纪金鑫煤业矿长助理文太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对世纪金鑫煤业驻矿安全技术特派员叶巨明、郝永发及五人小组成员郝文斌给予开除处分;对古交市应急局安监站站长解峻、五人小组组长周永光给予撤职处分;对安全监管专员殷学亮、张晋给予撤职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今后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对古交市应急局分管煤矿安全副局长给予警告处分。

  5.责成晋能控股集团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古交市应急局局长向古交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相关责任人的党纪处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石港煤业“3·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3月25日,石港煤业井下15210进风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有关处理情况

  依据《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规定对石港煤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责令石港煤业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晋中市应急局派驻2名以上人员现场盯守,负责监督该矿进行整顿。

  2.对石港煤业矿长王志军安全生产考核记12分。

  3.责令石港煤业上一级公司(华阳股份公司)总经理武学刚就地辞职;对该矿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分管防突副矿长2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该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华阳股份公司通风部分管防突副部长等4人给予免职处理。

  4.责令石港煤业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切实推动《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落地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红线,坚守法律底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有效管控煤矿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深刻理解规定制度内涵。《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针对容易直接导致事故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重要职责是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煤矿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深刻理解制度规定内涵,切实抓好《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落实。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省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盯牢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要素,盯紧排放瓦斯、探放水、巷道贯通、火区封闭和启封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确保安全。煤矿主体企业要压实安全责任,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对所属煤矿必须“真管”,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对煤矿上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严禁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优化煤矿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

  (四)切实加强部门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正确处理日常监管与专职监管关系,不能因有专职监管而弱化日常监管。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科学监管。对辖区内煤矿要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明确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内容,完善“一矿一册”档案和“一矿一策”措施,推进精准监管。扎实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五)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加大对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调查处理结果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检验,经得起科学的检验。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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