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可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通知》要求,实事求是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煤矿应按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除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智能化煤矿,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煤矿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其中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