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听基层执法人员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在一家小型机械加工企业,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车间现场几名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中近半数都没有特种作业证,持证人员中还有人持有的是假证。持证人员表示并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假证,因为是老板给自己办的。而如此严重的情况,企业负责人竟然一无所知,因为在该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都来自作为第三方的外包公司。 执法人员约谈该企业负责人时,对方一再强调自己很重视安全生产,但是自己不懂安全生产,所以宁可多花钱找第三方,向其购买服务,来从事电焊等高风险作业。该企业负责人认为,自己花钱了,所以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就应由第三方负责,自己不懂也没关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因此,这名企业负责人显然是犯了思想认识方面的错误。 无独有偶。笔者几年前去一地采访时,也听执法人员介绍了一起类似案例: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一再强调自己很重视安全,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确实舍得投入,在安全总监岗位上也安排了自己最信任的人——自己的亲弟弟,并且不惜成本派其到国外学习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理念。但是让这位负责人感到失望的是,即使这样,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还是不让人省心,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一两起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这名企业负责人虽然花了很多钱,但是并没有什么章法,属于“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例如,听人说某套系统好用就买了,结果发现跟自己的生产实际不符,没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他信得过的安全总监——自己的亲弟弟,虽然忠诚度没问题,但是好高骛远,僵硬地套用大企业甚至国外企业的安全理念和做法,根本不考虑“水土不服”的问题。这位企业负责人显然是犯了方法路径方面的错误。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一直以来,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和难点。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视安全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确实很重要,但是光态度端正远远不够,距离将职责切实履行到位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对于监管执法部门来说,将这类企业负责人“一棍子打死”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根据企业负责人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开出药方。例如,思想认识上犯了错误的,就送法律法规,让企业从法律法规方面入手开始学习如何履责;方法路径上不明确的,就送服务,帮助企业分析哪些做法是适合自己的,从而将钱花在刀刃上,确保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专业素质不够,查不出问题的,就送知识,推动企业从上到下全面提升安全素质,要让企业“一把手”不当安全管理“门外汉”,而是争做专家型“一把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