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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统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 推动煤炭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
新闻作者:本刊记者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刊讯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的意见》提出,统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推动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变革,构建煤炭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新格局,提升全省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意见》指出,山西省煤系地层中,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有硫铁矿、铝土矿、山西式铁矿、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煤层中含有煤层气及锗、镓等稀有分散元素。

  《意见》提出,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见链接),采取五大措施政策,即全面推进综合勘查、合理推进共伴生矿产出让、统筹推进综合开采、积极推进综合利用、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

  在推进综合勘查方面,《意见》指出,煤炭勘查项目要统筹共伴生矿产资源勘查。对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在勘查报告中估算资源量。新立煤炭探矿权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探矿权人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勘探。在井田范围内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可一并出让给探矿权人。鼓励既有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发现可规模开采利用的矿种,及时申报储量、申请增列矿种。沉积型简单矿产达到详查、复杂矿产达到勘探的,可直接申请采矿权,如实统计动用储量、开采量,缴纳出让收益和税费。

  在推进共伴生矿产出让方面,《意见》明确,新立煤炭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可将井田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出让给煤矿企业。已设煤炭采矿权发现并探明具备开采条件和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新增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新立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剥离体砂石土等矿产的,可以一并出让给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统筹开发利用。现有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尚未剥离的砂石土等矿产的,可探索比照协议出让。

  在统筹推进综合开采方面,《意见》强调,取得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煤炭矿业权人要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对煤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要求缴纳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明确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时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及选矿工艺等。

  《意见》指出,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全面加强露天煤矿剥离体砂石土矿及煤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明确具体措施。新建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篇章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优先提取利用煤矸石中有用矿产,积极推广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

  《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探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综合评价新机制,积极鼓励煤炭企业构建统筹开发新模式。在采矿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合资、产业链对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开发共伴生矿产的能力及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税收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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