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全员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泸州市安委办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市各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查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源性、深层次问题;同时细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一线员工等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泸州市通过严格执法、细化检查内容,倒逼企业各级人员压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有助于标本兼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也给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第一责任人七项安全职责的第一项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理角度而言,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力,导致发生事故必然会受到严惩。前不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公布了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叶家湾凰仪煤矿“11·27”瓦斯事故调查报告,煤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等4名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蓄意破坏、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的相关数据等情况,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涉事煤矿被按照一般事故的4倍处以罚款,共计处罚316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履职不力,受到严惩的除了企业第一责任人外,还有其他负责人、班组长等。2020年9月6日,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发生一起冷却水闪蒸事故,造成4人死亡,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副厂长、企管部主管、企管部考核组组长等人,均因履职不力被依法追究责任;当班班长兼叉车工(无证)因未按规定对当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对铸造工违规操作未能及时制止,对浇注盘铝液泄漏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正确的、综合的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类似事故案例数不胜数,教训极其深刻,须重敲警示钟。当前,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越来越严格,追责问责更加严肃认真,如此背景之下对待安全生产竟然敢玩“篡改、隐瞒”企图瞒天过海等伎俩,发生事故私下统一口径“什么都不知道”,着实可悲可怜可恨,最终相关责任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警示性极强。 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血的事故教训一再发出警示,必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守住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企业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忧患意识,带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多入一线“查个究竟”,对标对表带头履职尽责,真正发挥“火车头”作用,进而带动其他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班组长、普通员工查短板补弱项,更好推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合力“围剿”违法违规行为,标本兼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乘风破浪、行稳致远添砖加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