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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神仙打架”,听谁的?
新闻作者:朱凯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不久,一位外埠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行,在与笔者交流入企检查业务时,提到了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为执法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如果里面有些条款出现“神仙打架”的情形,我们监管执法人员该怎么办?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某地一家氨制冷企业,其制冷机房与值班室控制室相贴邻,并在隔墙上设置了一扇普通观察窗。在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时,参与检查的专家对此提出质疑并建议整改(改为甲级防火窗),依据是《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第4.6.2条“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后来在另一次消防检查时,又有消防业内专家提出:这隔墙上的观察窗应取消,因为它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以下简称《建规》)第4.2.2条,“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笔者也认真学习了一下《建规》,氨制冷机房的确属于乙类厂房,如果此处隔墙上设有观察窗,那肯定会影响墙体的抗爆性能。面对两个检查组、两个专家的不同说法,企业管理人员和地方监管执法人员都犯了难:这观察窗究竟能不能设?这两个规范又都是“国标”,到底要听谁的?依据哪个规范才合适?

  作为执法依据的技术规范出现“神仙打架”情形,不仅让企业无奈,也让执法者感到迷茫。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得从规范效力上进行分析和比较,然后以更严格的规范作为准绳。

  这两个规范,《建规》第1.0.9条明确指出“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建规》所有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冷库设计标准》只是在前言中提到“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涉及设置防火窗内容的第4.6.2条并非黑体字“强制性条文”,不需要强制执行。显然,单就本案而言,《建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明显高于《冷库设计标准》,其效力也更强。因此,在安全检查中,遇到两项规范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适用更严格、具有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不过,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反复折腾企业。就像此案中涉及“观察窗”的问题,一个让改成甲级防火窗,另一个又让企业全都拆除并封堵。这种事换成谁都会很恼火。执法人员应该通过完善程序,让执法检查一步到位,不能“先松后严”,导致企业白白耗费了人、财、物。同时,执法也会因此失去公信力。这样既损害了企业利益,又破坏了经济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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