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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
新闻作者:杨沐岩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刊讯《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开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表示,当前,煤矿领域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表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要压实基层的监管责任。《条例》规定了基层政府发现、制止、查处、打击非法煤矿的责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部分安全生产事故也反映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还存在薄弱之处。对此,《条例》采取“刀刃向内”的措施,规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

  此外,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和“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情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表示,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条例》作出规定,通过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新设较重罚则、严格停产整改要求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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