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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7月30日> > 总第202258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三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同时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按照本违法行为处罚还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罚款多的规定进行处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是主要负责人的,对投资人依据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1人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2人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3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于两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1人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2人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3人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虽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人数比法定要求少1人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虽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人数比法定要求少2人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人数比法定要求少3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虽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人数比法定要求少1人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虽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人数比法定要求少2人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人数比法定要求少3人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5.适用说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种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泄露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露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5.适用说明: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种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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