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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C7版)

  第六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主要负责人或者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十四条逾期未改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主要负责人或者3名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六十五条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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