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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8月13日> > 总第202260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等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1项未落实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2项未落实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或者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3项以上未落实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1)没有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和没有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是不同的违法行为。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仅按照未制定进行处罚,不再对其未落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领导未带班下井、没有建立领导带班档案的,都属于未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依据本条基准裁量处罚。

  (3)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条基准裁量处罚。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条基准裁量处罚。

  (5)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条基准裁量处罚。

  (6)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依据本条之规定对煤矿企业裁量处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7)《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如果煤矿企业没有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按照本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

  (8)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设备追溯、管理制度等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量处罚,其他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对此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处罚。


       第六十七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以下基准对煤矿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1项未落实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2项未落实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或者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3项以上未落实的,或者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企业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以及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按照本条基准裁量处罚。


       第六十八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1次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2次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3次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但无风险管控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基准进行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但无风险管控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或者1处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处以上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2处以上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基准进行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2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或者1处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3处以上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2处以上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

  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缺少1项内容或制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缺少2项内容或制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缺少3项以上内容或制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判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处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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