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年内仅进行了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1年内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因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而未组织演练的,按照“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逾期未改正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年内仅进行了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年内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逾期未改正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三十二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此处包括多个违法行为:①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的违法行为;③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未对配备的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①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②未将事故风险的影响范围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③未将事故风险的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的情形众多,因一种或者多种情形应修订而未及时修订并归档的,属于一个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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