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包括:①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的违法行为;②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装备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属于不同的培训对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并未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纳入从业人员的范围。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的,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表现。 第一百四十三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告知部分安全生产事项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未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未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告知部分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未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未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存在不实记录1人次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存在不实记录2人次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存在不实记录3人次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教育培训,由此而无记录,依“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逾期未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存在的不实记录1人次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存在的不实记录2人次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存在的不实记录3人次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承担。如果爆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本条进行裁量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逾期未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包括:①非法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证;②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③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④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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