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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总第202271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一百五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包括:①特种作业人员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②特种作业人员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③特种作业人员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一百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

  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基准第三十条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裁量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但缺少1项主要内容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但缺少2项主要内容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但缺少3项以上主要内容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依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第一百五十六条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据以下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但缺少1项主要内容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但缺少2项主要内容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但缺少3项以上主要内容的,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的裁量基准依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第一百五十八条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而进行自主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23)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23)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安全培训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未开展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即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安全培训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有3名以下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有3名以上5名以下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有5名以上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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