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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总第202272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一百六十八条逾期未改正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3名以下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3名以上5名以下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5名以上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煤矿企业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涉及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述三种人员如果都没有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属于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七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安全培训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安全培训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安全培训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安全培训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逾期不改正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安全培训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逾期未改正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按照“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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