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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2月03日> > 总第202273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一百八十一条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逾期未改正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或者1处以上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情节严重的。

  具体标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是否为安全设备,由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2)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3)某安全设备因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导致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逾期未改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情节严重的。

  具体标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如煤矿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甲烷检测仪、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和采掘、运输设备的保护装置等。
 

  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都属于安全设备的养护行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按照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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