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或者超过 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情节严重的。 具体标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九十二条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个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或者1个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个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或者2个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个以上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或者3个以上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各主要生产系统和各安全设施其功能各不相同,如果煤矿存在多个主要生产系统或者多个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情形的,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果其中某一个主要生产系统或者多个安全设施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又违反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煤矿生产系统,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为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人员安全出入、材料设备的上下升降、矸石排运、供气、供电、供水等而形成的线路和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系统和井下生产系统两大部分。煤矿生产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包含煤矿开采、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多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共同协作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生产系统与煤矿安全设施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煤矿安全设施是煤矿企业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是为煤矿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逾期未改正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个(套)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或者1个(套)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2个(套)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或者 2个(套)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3个(套)以上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或者3个(套)以上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包括8个具体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逾期未改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九十六条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罚款。 5.适用说明: (1)煤矿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包括多个违法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2)煤矿对“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如果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煤矿 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裁量处罚。否则,按照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裁量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逾期未改正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九十八条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逾期未改正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公布。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罚款。 5.适用说明: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包括:①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②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 第二百零一条逾期未改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二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