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门高伟 1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第三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列入此类的煤矿可享受政策红利。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和《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年第3号)有关要求,第三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可享受以下政策红利: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
四、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五、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此政策红利同样适用已公布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