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弘科文化 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20年03月03日> > 总第202006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事故未满2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
  5.露天煤矿采煤外包的,或剥离外包量超过30%的;
  6.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7.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8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事故未满1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
  3.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7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且1年内不受理该矿二级以上等级申请。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一、二级标准化等级申报煤矿,由初审单位组织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单位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初审和考核定级。
  第九条 2020年7月1日后考核确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作出达到并持续保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的承诺;
  2.煤矿一级标准化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和井下“零透水”;
  3.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4.煤矿采掘(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5.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组织对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开展重点抽查,达不到一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降级或撤消等级。被降级的煤矿2年内不受理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3年内不受理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每半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1次。
  7.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能够持续保持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给予以下支持:
  1.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2.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一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5.一级标准化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6.取得一级标准化等级的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7.定期向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一级标准化煤矿名单,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对一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频次。
  9.将一级标准化煤矿纳入2019~2022年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0.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2017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弘科文化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煤炭周刊 技术支持:42592847 联系电话:13753149697 | 备案号:晋ICP备16001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