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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7月27日> > 总第202123期 > C3 > 新闻内容
天然气管网运行管理办法现雏形
新闻作者:李玲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为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和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指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下称“管网运营企业”),接受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天然气管网设施存在物理连接的产、运、储、销等企业,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指挥全国天然气应急保供;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相关管理和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管网运营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其拥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提供运输、存储等服务,按照相关政府部门指挥开展天然气应急保供。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天然气主干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针对储运服务,《征求意见稿》指出,管网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为托运商提供服务,满足托运商运输或存储天然气需求。管网运营企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托运商长期容量服务申请,在保障现有容量服务的基础上对剩余容量实行公开竞争,与通过容量服务申请的托运商签订服务合同。在现有容量服务结束前,如托运商未按时提交新的容量服务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现有容量服务,被释放的容量将按照规则进行再次分配。

  针对运行调度,《征求意见稿》指出,管网运营企业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其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生产运行,实行统一调度指挥、远程监控操作、维检修作业。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与托运商签署的服务合同,制定输气计划。托运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明确上下载点的年度、月度输气计划以及日指定计划。管网运营企业、托运商、供气方及用户任何一方无法执行输气计划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管网运营企业可结合服务合同约定和管网运行情况,与托运商协商一致后调整输气计划。

  针对应急保供,《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天然气应急保供指挥。国家管网集团负责全国天然气应急保供协调调度。各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民生用气保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应急保供。供气方负责保障天然气资源供应,履行合同,配合应急保供。用户履行合同,配合应急保供。各省(区、市)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地方天然气应急储备。受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管网集团储备并管理一定量的国家天然气应急储备,并配套新增采气及输送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发改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表示:“基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成立的大背景,《征求意见稿》迎合新形势下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了各主体在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应急保供方面应尽的责任,以及天然气管网储运服务、运行调度、应急保供的基本程序与规则,能更好促进天然气统一管网高效集输运行,提升天然气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天然气应急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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