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坚持自我严格、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做到“前有执法、后有监督、执法与监督同责”。
按照《办法》规定,省、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对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全过程的执法监督,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监督,突出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等情况的核查,强化对执法效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定期监督是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的执法监督,应当同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
《办法》明确了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的合法性情况,执法计划的制定、审批、执行及完成情况,分片分矿联系指导矿山、执法检查针对性、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落实、现场执法检查实施、执法程序合法性、执法预审、执法处理处罚、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处置等情况,以及通过执法检查推动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分析等情况。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预审制度,探索建立聘请专家参与预审的工作机制,对所有拟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建议函开展预审,重点对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预防性审查,确保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及时纠正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执法预审应当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要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紧密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