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丁俊龙) 日前,省煤炭工业厅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全省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级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旨在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
《办法》指出,全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由省煤炭厅负责;其他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办法》规定,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完善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措施,努力提高煤炭质量,所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质检验的相关事宜。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组织煤炭销售时,应当根据煤质不同,结合企业实际,对存储的煤炭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必须准确记载煤炭的销售批次、日期、销售流向、每批次煤质化验情况。
《办法》还规定,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协同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定期交流工作动态,相互推送所查处的煤炭销售质量管理问题线索,依法予以处置;必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工作;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深入煤炭企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控对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关注燃煤污染防控,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的氛围,对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